第一条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宜。
委各科室、下属单位,必须确定人员承担这项工作,把法定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以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和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没有列入国家秘密、公开后仍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人对事都讲求公道,不偏私、不歧视;平等的对待申请人,做到一视同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平等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公民和其他组织使用,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向社会公开,为申请人在服务场所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第七条 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l、委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各科室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比较便利的获取政府信息。
3、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以拟分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保密制度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运转,确定可以公开的及时公开; 对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于对申请人方面的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
2、申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申请人向本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项目建设、项目审批等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
5、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申请索要政府信息的有关成本费用。
第九条 关于对本委科室法定责任人的要求。
1、对答复的时间要求,各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规定的期限内。
2、对答复的内容要求,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根据有关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3、对特殊情况作出处理的要求。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处理方法主要是删除或者遮盖不公开的信息内容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提供给申请人。
(2)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科室应当依法予以更正;本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4、对政府信息提供形式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次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对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的要求。
(1)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3)如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6、对为申请人提供帮助的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委服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对本委法定责任人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并定期进行。采取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评议由委机关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实施,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本委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评议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2、监督检查制度。办公室和监察室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常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本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内部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有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在每年3月3 1日前公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年度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渠道:可以通过调查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可得以救助
l、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行政诉讼是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直接责任人员,对违犯《条例》规定,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是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是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是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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