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
依法行政责任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责任制,是指本委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承担行政责任,保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立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承担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负有监督、考核、奖惩等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将行政职责授权给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须加强对其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依法行政责任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领导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守法自律与保障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合法、准确、公开、高效、廉洁。
第五条 本委根据实际需要,为依法行政及其保障监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动接受基层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七条 委主任是本委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委副主任和其他委领导是本委依法行政的第二责任人,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分管责任。
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除履行第二责任人的职责外,要协助委主任组织有关依法行政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是本科(室)依法行政主管责任人,对本科(室)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管责任;副科长(主任)是本科(室)依法行政分管责任人,对其分管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分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直接责任人,对本职岗位的行政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各科室(大厅)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及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及主持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应依照本办法建立本科(室)的岗位责任制,将各项依法行政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其职责、内容、权限和程序。
各科(室)建立的岗位责任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本委具体贯彻落实的,履行该职能的科(室)应在其颁布后会法规科提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责权限范围合法;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规定准确、有效;
(三)程序规范、合法;
(四)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五)处理适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规科应对本委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需要委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协同实施的,明确主办科(室)后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不推诿,不重复。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为行政行为主要责任机关,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主办的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本委为行政行为配合责任机关的,主要承办的职能科(室)要积极配合主要责任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委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委法定代表人委托法规科应诉,相关的职能科(室)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各职能科(室)的行政行为应以本委名义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负有执法职能的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国家和省统一颁发执法证件的,必须出示国家或省统一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行政行为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委应积极进行宣传,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法规科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全市本系统工作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具体由法规科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依法对各职能科(室)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及其他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依法行政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廉政建设、普法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监督实行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纵向监督是指本委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依法行政主管责任人实施监督;依法行政主管责任人对本科(室)依法行政分管责任人及依法行政直接责任人实施监督。横向监督是指由监察室作为本委依法行政监督的责任机构,对各职能科(室)的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依法行政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实施监督的相关科(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委各职能科(室)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本委乃至上级机关和部门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具体办法由监察室会同人事科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
本委每年度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依法行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人事科会同有关科(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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