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农业、工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对我市有重点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市定重点建设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大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
对本市辖区内的国家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支持、服务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与拟定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
(三)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规划、论证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或本辖区内的省重点项目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资金和市级政府投资公司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视重点建设项目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依法减免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必需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计划工期建成投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利用国债或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政府直接融资或利用国有资产融资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五条对应的条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大项目办提出列为次年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
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直接向市大项目办提出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或由政府担保融资兴建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市大项目办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收到申请后,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定市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经市政府确定后进行发布。上年度确定的市重点在建项目或因故未开工项目,自动转为本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计划每年年初下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以分批下达或进行年度内调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项目,逐个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责任目标,并报市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要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稽察。项目法人和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作好项目稽察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进展情况直接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或其主管部门,每月初应向市大项目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动态。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见面会议制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及信息服务体系。有市大项目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项目法人配合,健全项目工作档案,构建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资料系统。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承包、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市大项目办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据职责分工有各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重大处理决定,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程序组织施工,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指定设备和材料生产厂家。应派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密切配合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合理工期安排投资计划。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资金自筹单位,应按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做好资金调度,确保资金组织到位。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协调会议和现场办公制度。市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必须服从协调会议的协调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及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凡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各级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解决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大项目办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工程质量问题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市大项目办要及时处理有关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举报。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大项目办根据项目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法人或投资主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完成目标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取消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市大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不接受检查、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照规定拨付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关单位,市大项目办予以通报批评,并题请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的项目法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挪用、截留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市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追还。市大项目办要根据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扰乱重点项目建设,致使重点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