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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南阳市2008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国家“千亿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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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15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东中部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8】126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现将我市2008年第一批农村公路(国家“千亿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该批计划本着先建后补的原则,共安排农村公路901.24公里,其中乡道328公里,村道573.24公里。总投资22292万元,其中国家安排中央专项建设基金 (中央车购税)9012万元,省补助资金(省客货附加费)3851万元,市县配套9428万元。
二、补助标准:村道国家每公里补助10万元;国、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县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万元,省补助15万元;其他县乡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万元,省补助10万元。
三、项目业主
村道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任。乡道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担任,扩权县(市)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担任。
四、有关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管、养责任主体的作用,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五、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县(区)第一行政负责人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市、县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安排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在当地媒体公布,并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项目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第一责任人姓名及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请各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国家补助资金(中央车购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拨付;省补助资金,要按照省政府豫政[2003]10号文件精神,由省财政逐级拨付市、县财政部门,严禁截留、调剂、挪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建设资金按规定用途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县区发展改革委、交通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如期建成,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