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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阳市2008年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字体: 】  2008-07-10
 

各县市区发改委:
  为加强棉花管理,规范棉花市场,加快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积极做好2008棉花年度收购加工工作,根据省发改委【豫发改经贸(2008)803号】文件要求,现将南阳市2008年度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纳入国家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棉花打包机压力吨位为200吨,且2007年已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按照往年既定程序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手续,由工商局、质监局分别按照其职责进行复查。请各县市区发改委务于8月25日前将企业送交的2007年度棉花加工资格证(全套)统一上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发改委,对复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新证(有效期一年)。
  二、对于纳入国家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棉花加工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7〉859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发放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五年)。具体工作程序为:各县市区发改委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发放到各相关企业;各企业将填写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区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委于7月20日前将收集的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为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五年)。
  三、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或2007棉花年度中未按时上报棉花收购加工月报表的企业,不能通过年度复查。对掺杂使假的企业和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要取消其加工资格。棉花加工经营实行“一厂一证”,不得“一证多厂”,对于棉花加工企业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要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四、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严禁借棉花加工资格证年度审核之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棉花加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省供销社的要求做好系统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棉花收购加工月报制度。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附表的要求据实填写棉花收购加工月报表见(附件二),各县市区发改委务于每月5日前将报表汇总上报市发改委。对不按时报送报表的棉花加工企业,河南省棉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附件: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
  2.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月报表